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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税收管理法》

越南《税收管理法》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8/17 11:29:58 点击数:1912次
越南的《税收管理法》从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重要的条款摘译如下。
税务登记
企业组织、个人,以及有义务预提税款和代表纳税人纳税的组织或个人,通常必须在收到营业登记证,开始营业或产生个人所得税义务后10天内提交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提供业务凭证,报税单、支付税款、退税以及在商业银行或信贷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身份号码。
税款计算、核定以及缴纳税款
通常说来,纳税人应计算他们自己的应纳税额。根据税种,政府规定纳税人适用于下列申报制度中的一个,即月度申报,年度申报,针对季度计算的临时申报,每一次产生应纳税额时申报,针对每一个特殊情况说明税款结清或提供报税单档案材料。
提交报税单档案材料的最后期限根据纳税人适用于下列哪种申报制度:
–针对月度申报,产生纳税义务的下一月20日;
–针对年度申报,产生纳税义务的下一个日历年度或财政年度的第13日;
–针对临时的计算税种的季度申报,产生纳税义务的季度后的第13日;
–每一次纳税义务产生即申报时,产生纳税义务日期后的第10日;
–针对年度税款结清档案材料,产生纳税义务的日历年度或财政年度后的第19日。
针对进口和出口商品,提交报税单档案材料适用于特别规定
该法规定了进行税收核定时,税务管理机构应该确定应纳税款的金额的情形。税务局规定了使用申报方法或推定方法的纳税人,以及针对进口和出口商品需进行税收核定的情形。
缴纳税款的最后期限是提交纳税申报档案材料的期限。如果由税务管理机构核定税额,最后期限是征税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使用的货币是越南盾,法律指定了征税地点,即国库、税务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授权机构、商业银行和信贷机构等。
纳税人可以要求针对多缴税款退税,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在收到书面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出具针对多付的金额退税的决定。涉及争议或诉讼的税款在争议解决以前必须全额缴纳,除非有关当局另有规定。
免税、减税和豁免纳税欠款
适用于免税或减税的纳税人需要提交免税或减税档案材料,包括与确定免税或减税有关的文件、理由和建议减免的金额。法律还规定了豁免欠税或罚款的情形,如宣布破产的企业、死亡的个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等就属于这种情形。
退税
申请增值税、出口和进口税、个人所得税和特别的消费税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管理机构或海关办公室提交退税档案材料。根据有关情况,主管机关必须在15天或60天内通知该纳税人。
税务调查和检查
根据该法律,税务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地进行税务调查,以评估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了解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针对在纳税人的办公室进行的检查,法律规定了税务调查的规则和程序,以及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针对多样化经营以及经营范围广泛的企业,每年税务检查至多一次,并且是在有违反税法迹象,或存在申诉或有人揭发,或应税务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长的要求的时候才进行检查。法律规定了税务检查组的任务和权力,以及纳税人在税务检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在税务调查或检查期间,税务官员怀疑存在避税或欺诈行为,他可以临时扣押与该避税或欺诈行为有关的文件和证据,或寻找隐藏的文件或证据。
违反税法
违反税法的定义包括违反纳税程序、延迟缴纳税款、进行错误申报以减少应纳税款或增加应退税款,以及避税或税务欺诈。法律详述了犯法行为的类型以及有关的处罚:
–如果延期缴纳税款,那么对未付的金额处以每天罚款0.05%的处罚;
–如果进行错误的申报以减少应纳税款,那么对少报的税款罚款10%,同时对逾期付款进行罚款;
–针对避税或欺诈,罚款金额为避税金额的1到3倍。
与违反纳税程序处罚有关的法定时效是2年,针对避税或欺诈,法定时效为5年。如果法定时效已过,纳税人不会被处罚,但必须全额缴纳未足额支付的金额。法律还规定了针对税务管理机构和官员、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申诉
法律规定如果有理由认为税务管理机构的复查判决和官员的行为不合法或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向税务管理机构或主管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法律规定了解决申诉和退税的程序和期限。
税务当局和纳税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法律详细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税务管理机构、财政部、公民议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专业组织的责任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