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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反倾销法律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二)

第二章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

第八条 进行调查的依据

(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只有在代表国内产业的组织、个人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后实施。

提出申请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组织、个人被视为国内产业的代表,并符合下列2个条件:

1、由其生产或代表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至少占国内产业同类商品总量或总额的25%;

2、本款第1点规定的和支持申请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内生产者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要大于反对采取反倾销的国内生产者的同类商品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

(二)贸易部部长在具有商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明显证据时可以做出调查决定。

第九条 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申请

寄送调查机关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包括:

(一)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应含以下内容:

1、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和其它相关信息;

2、进口商品描述是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对象,其中包括进口商品名称、基本特征、主要使用功能、现行进口税表中的序号、正在使用的进口税率、产地;

3、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之前12个月内本款第2点规定的进口商品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

4、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之前12个月内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情况;

5、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之前12个月内在进口到越南时本款第2点规定的进口商品出口价和正常价信息;

6、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进口商品的倾销幅度;

7、由于倾销到越南的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或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信息、数据和证据。

8、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生产和出口商品进入越南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和其它相关信息;

9、对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具体要求、运用期限和运用程度。

(二)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组织、个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条 采取反倾销措施调查的决定

(一)自收到申请后15天内,如果认为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的材料尚不符合本法令第九条规定,调查机关须通知提出申请的组织、个人以补充材料。

(二)自从被要求补充材料的组织、个人接到通知后,调查机关规定补充材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三)在贸易部部长做出调查决定前,调查机关须将越南反倾销规定通报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商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权力机关。

(四)自收到符合本法令第九条规定内容的申请后60天内,贸易部部长做出调查决定;特殊情况下,做出调查决定的时间可延长,但不能超过30天。

(五)自做出调查决定以采取反倾销措施15天内,调查机关要将调查决定通报申请采取反倾销调查的组织和个人,和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商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权力机关、各生产者、出口商,并通报相关各方。

(六)除本法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外,如果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组织和个人撤消申请,贸易部部长不得做出调查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各方

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各方包括:

(一)申请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组织、个人;

(二)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商品生产或出口的外国组织、个人;

(三)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商品进口组织、个人;

(四)生产同类商品的国内组织、个人;

(五)代表多数生产和进口同类商品的组织、个人的国内行业协会;

(六)代表多数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商品生产和出口的组织、个人的国外行业协会;

(七)代表国内生产行业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或其它组织;

(八)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

(九)越南的国家权力机关;

(十)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商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权力机关;

(十一)调查过程涉及其权益的其它组织、个人。

第十二条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内容

(一) 确定倾销到越南的商品和倾销幅度。

(二)在对下列内容研究基础上确定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1、倾销到越南商品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与国内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相比,已经、正在或将要绝对或相对地实质性增加;

2、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商品价格致使国内同类商品降价或可能制约了合理的涨价;

3、对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形成造成负面影响。

(三)进口到越南的商品倾销与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信息和资料的提供

(一)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定的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各方有责任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和必要材料。

(二)必要的信息和材料不能准确按要求提供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将依据已有信息和材料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

(一)调查机关组织与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定的调查过程中相关各方举行听证会,以便为各方陈述意见和提供必要信息创造条件。

(二)不强迫调查过程中相关各方必须参加听证会;如果哪一方没有到会,其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利益仍会得到保证。

(三)听证不得对按照本法令规定进行的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造成妨碍。

第十五条 信息保密

(一)当收到调查过程中相关各方的合理要求并要求各方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简报时,调查机关负责对其提供的信息保密。

(二)除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允许调查过程中相关各方了解已提供给调查机关的各种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期限

(一)自决定调查之日起,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特殊情况下,贸易部部长可以决定延长调查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初步裁定

(一)自决定调查之日起90天内,调查机关公布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定的调查过程中相关内容的初步裁定;特殊情况下,公布初步裁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二)初步裁定和形成初步裁定的各主要证据须以适当的方式向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各方通报。

第十八条 最终裁定

(一)调查过程结束时,调查机关要公布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定的调查过程中相关内容的最终裁定。

(二)最终裁定及形成最终裁定的主要证据须以适当方式向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各方通报。

第十九条 调查的结束

在下列情况下,贸易部部长决定调查结束:

(一)申请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组织、个人自愿撤消申请;

(二)本法令第十七条规定的初步裁定中至少有下列内容之一:

1、按本法令第三条规定没有倾销;

2、倾销幅度轻微;

3、倾销到越南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轻微;

4、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