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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政府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和国际组织在越合作办学

越南政府推出了关于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越南展开教育合作和投资的第73/2012/N?-CP号议定。该议定就外国教育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与越南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作出了规定。

该规定允许外国教育机构与越南教育机构展开以下合作办学形式:按照外国教育机构或越南教育机构与其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的直接联合办学方式、外国教育机构在越南实施全部课程授课或在越南和国外分期授课、国内机构和国外机构共同给予学历和学位证书或双方根据各自规定分别给予学历和学位证书。

外国教育机构与越南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合作期限不能超过5年,合作期限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5年。

外资办学机构办学期限不超过50年,必要时可以申请越南政府延长办学期限但不能超过70年。

该议定允许外国 组织设立以下五种类型的外资办学机构:

1,短期培训机构。

2,为外籍人员子女开设外国课程学前班教育机构。

3,为外籍人员子女及一部分越南籍学员开设、并由外国教育机构提供学历和文凭证书的初、中等教学机构。

4,职业教育机构。

5,高等教育机构。

其中初中等教育机构可以招收越南籍学生,但越南籍学生在初等教育机构不能超过其学员总数量的10%,在中等教育机构的越南籍学生不能超过其学员总数量的20%。

议定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